【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刘某在网上看到某珠宝店在招聘销售人员,于是应聘某珠宝店销售岗位,经历商谈、面试等流程后,店长与其约定“试岗”3天、双向选择,刘某表示同意。3月9日15点,刘某按照双方约定前往珠宝店试岗。当晚9点下班后,店长通过微信向刘某表示,其不符合该岗位要求,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刘某追问原因,店长表示其在“试岗”销售岗位过程中不够热情,不符合岗位要求。但刘某对此表示不予认可,认为珠宝店的招聘信息中未提及具体入职要求,双方面试时店长也没有告诉自己具体岗位要求,因此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珠宝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珠宝店认为,在刘某当天“试岗”的6小时里,店长只是让刘某熟悉一下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不能算是进入了公司,刘某也不算公司员工,因此店长让刘某不用来上班,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双向选择的“试岗”期间,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珠宝店在“试岗”后不予录用,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珠宝店支付刘某6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法律上没有“试岗”这一概念。本案中,珠宝店所谓的“试岗”应为法律上的试用期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对于新进员工,企业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因此,珠宝店在“试岗”期间与刘某已建立劳动关系,在“试岗”后不予录用,属于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已明确通过招聘简章、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等形式告知录用条件,或在入职时约定试用期并明确试用期内考核标准等;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判断试用期是否合格的条件与岗位工作相关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发生在劳动者试用期内。本案中,珠宝店在招聘信息中未提及相应入职要求,面试时和入职后也未进一步明确告知刘某录用条件、考核标准等,不能适用试用期间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因此,珠宝店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