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范围
(一)参保新生:
(相关资料图)
1、10月至发卡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医保费用,学生可在拿到社保卡后持身份证、社保卡、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学校证明到社保中心审核报销;
2、9月份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须是当时已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方可报销医疗费用。
(二)在校的学生:
1、在校外实习的非毕业生不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可由单位联合保险机构为学生办理商业类保险。
2、实习期间学生若在单位因工受伤,属于工伤保险范畴,不能享受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赔付,应由单位赔付。
(三)已毕业的学生:
1、应届毕业生于7月份毕业以后仍然属于获保期间,因此如果不撤销大学生居民医保则可继续享受保险待遇直到12月31日为止。
2、在常州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在上述期间内欲参加单位办理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在为学生办理用工备案之后,正常情况下居民医保自动暂停参保,不需本人办理退保。
3、在江苏省就业的学生请妥善保管社保卡,按有关规定工作单位将继续使用该社保卡为学生办理各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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