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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日常业务的需要,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设备、应收账款等)提供抵押担保及母子公司互保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3.85亿元,同意母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低风险类专项授信,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俊英: __________ 司贤利: ___________ 李新禄: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键词:
独立董事
金融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