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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委派监事二名,职工监事一名。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办法:股东委派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职工监事为公司职工,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前,监事会工作人员须将拟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汇总后报监事会主席审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以内签发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股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工作人员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席审定;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由提议监事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第九条 各项提案应当送交监事会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由监事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并送达各位监事。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工作人员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并附会议的全部议案,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并附会议的全部议案,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通知非直接送达监事本人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征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工作人员,并将签字后的原件五日以内送达监事会工作人员。监事书面意见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或在一年以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可提请予以更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为监事决策提供信息及支持。 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到需要调研考察或是获取相关信息,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及收集有关信息。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议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其余监事任监票人,应当分别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限结束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委托出席、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工作人员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监事会工作人员可以在会议结束后三日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监事。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说明在三日以内送交监事会工作人员。必要时,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报告。 若确属监事会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股东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根据监事会决议制作监事会会议纪要,发送给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以下” 、“提前”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经监事会拟订,经股东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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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